全国标准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四川标准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在5万元以上的。
去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该司法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