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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享受公租房保障

发布日期:2015/04/17 浏览次数:115

四川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我省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提出“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畴”。把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农民工与市民一样,可以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针对部分建筑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现象,《实施意见》提出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了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四川省将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