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

  
河北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发布日期:2020/5/21   浏览次数:747   【返回列表

近期,河北10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办法细化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厘清了各有关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的索赔资金、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等。作为一项改革性措施,我省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呈现一些鲜明特点。

执行主体明确。相对于仅以职能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各地执行,更好地诠释了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内涵,执行主体更明确,执行效力更强。

约束力强。办法明确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作为司法保障,能够确保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依法开展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更具操作性。国家对赔偿资金收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该办法明确要求将赔偿资金暂按“1039999其他收入”管理,确保市县办理赔偿资金缴库更具操作性。

联系我们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6号甲 
 邮 编:110032 
 电 话:024-22898850 
 传 真:024-22706265 
 邮 箱:sczsyb@126.com

四川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