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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加大对非法采矿惩罚力度

发布日期:2014/03/28 浏览次数:26

近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该条例第39条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无证勘查或者越界勘查的,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无证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罚款数额低于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罚款;越界采矿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