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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起辽宁省对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征个税

发布日期:2014/04/17 浏览次数:36

 近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5月1日起,个人投资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指企业以现金、红股或非货币性资产对投资者进行的分配,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和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
    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界定,一种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另一种是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