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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申请家庭林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发布日期:2015/04/13 浏览次数:27

日前,辽宁省林业厅下发了促进家庭林场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明确了家庭林场的管理服务制度,并提出五项措施,要求各地积极落实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辽宁省林业厅要求,家庭林场经营者应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要在15年以上。 

五项措施包括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对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工程、防沙治沙、沿海防护林、中央及省级财政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政策扶持,尤其鼓励家庭林场营造珍稀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