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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贸试验区出台83条仲裁规则

发布日期:2017/10/09 浏览次数:145

10月1日起,《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在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正式实施。《规则》进行八项创新:一是制定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以内或以外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推荐名册外人士担任仲裁员,只要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聘任条件即可。二是增加了紧急仲裁庭制度。规定了仲裁员的产生、人员数量和应遵守的义务,并规定了紧急仲裁庭的职权范围,弥补了传统仲裁规则在紧急仲裁制度方面的空白。三是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仲裁庭经当事双方授权,在严格依据仲裁规则和法律规则会导致仲裁结果不公正的情况下,依据仲裁庭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四是细化了合并仲裁制度,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当事人召集在一起,通过一个仲裁程序处理所有争议的制度。五是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六是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为满足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调解意愿和请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继续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按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七是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国内争议案件,按照更为简便的程序进行审理。八是明确了临时措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