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先投放。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推动落实。优化贷款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的时效性。支持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提高贷款可获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应用产业链金融模式,为整个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问题综合解决方案。
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为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贷款期限、风险程度、收益目标以及市场利率水平等要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推动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
三、支持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发展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商业保理等系列金融创新产品。
四、扩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探索林权、水权和草场权等物权收益保证贷款。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民营规模化经济体利用物权融资。
五、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共同体等组织的合作,定期与小微企业举办融资洽谈会、恳谈会和项目推介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银行机构在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群体中发展信用共同体,促进银企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