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已经2014年2月7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造成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用于消费者盛装携提物品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禁止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及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塑料制品遇油、遇热产生毒性的宣传经常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塑料废弃物品回收网点,加强对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建设生物堆肥处理站,堆肥化处理可降解塑料废弃物。
第九条商场、商店、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对禁止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