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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十不"政策

发布日期:2014/03/26 浏览次数:148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步伐,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吉林省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不准乱收费
    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各种名目的企业收费项目,已设立的必须立即取消。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不:不准乱检查
    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尤其不准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不:不准乱处罚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许向执法单位及人员下达罚款指标。
    四不:不准乱摊派
    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各种培训、办班、接待、广告公示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
    五不:不准乱评比
    经省政府授权或批准,任何行政机关和中介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举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各种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更不准以评比的先后顺序要求企业进行非自愿性赞助。
    六不:不准刁难企业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超越执法程序,随意进行封帐、封户、扣人及提出不合理的加重企业负担的要求。
    七不:不准强迫代理
    所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与所属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未经政府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八不:不准对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强迫实行招投标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非公有制和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和原材料采购等,不准强迫实行招投标。
    九不:不准滥用行政许可权
    除省人大、省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外,省和省以下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十不:不准推诿扯皮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杜绝不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