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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个保人员中断缴费3年以上将双基数补缴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次数:146

为促进参保人员自觉地按年度缴费,按照吉林省人社厅《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5月1日起,中断缴费3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将按双基数补缴。
    新规中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以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