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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明码标价

发布日期:2014/07/07 浏览次数:36

近日,吉林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根据“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其次,要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此外,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