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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23 浏览次数:154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吉林省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分8章,对资金支持范围、资金申报评审、管理职责、资金分配及执行、资金支持方式、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方面的资金。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
    办法要求,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实地踏查和评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及绩效评价结果,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向社会公开;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规定,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可行性报告中要列明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或委托相关机构)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