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区域信息 > 吉林省信息
返回

吉林:出台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20 浏览次数:151

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办法》明确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对应到而未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