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区域信息 > 黑龙江信息
返回

黑龙江省出台六项政策做好灾后重建用地保障

发布日期:2013/09/24 浏览次数:376

一、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对灾后重建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独立选址项目,按照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程序办理。灾后重建的城镇村用地,优先在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确需在允许建设区外选址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
   二、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对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三、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四、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
   五、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
   六、采取支持性供地政策。对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安置住房以及使用的国有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因受灾需要异地搬迁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因受灾工业企业用地需要收取土地出让金,可以按规定分期或分年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