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10月1日起,将降低包括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据悉,此次降低收费标准是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主要涉及司法、畜牧、知识产权等部门,具体为自2013年10月1日起司法部门“公证服务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是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新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