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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推动城乡低保四项机制建设

发布日期:2013/10/25 浏览次数:179

 一是完善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年、半年、月或季进行动态管理;
   二是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委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等信息,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三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通过在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低保申请受理窗口、在城镇建立城市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一站式”受理服务窗口等形式,形成覆盖城乡、集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新模式;
   四是健全工作监管和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市(地)、县(市)民政部门要完善内部监察职能,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监察工作,建立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切实加强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