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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新举

发布日期:2013/11/26 浏览次数:185

 一、鼓励和支持各地创造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企校合作对接会,开展网上招聘和职业教育企业行等专项活动。
   二、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50%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对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