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暂行办法》,在不影响邻居生活的前提下,住宅可以改为商用;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街道办事处出证明,也可注册为经营场所……公司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我省进一步放宽。
开分公司同区县不再登记,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根据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包括: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无产权房可作经营场所,要有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村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文件,没有房屋产权证,也可开公司。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凡属进入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的,可将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文件;属于事业单位、高校和铁路、森工、农垦等系统的房产,由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产,可由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其他无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由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属于农村房屋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明确允许住宅改商用房,注册时应提交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住改商的证明文件。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但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对于不影响征收的,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