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新规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经营场所与住所合一,没有房屋产权证开公司,住宅改为商用等。
暂行办法规定,黑龙江省将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适用市场主体包括: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暂行办法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