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区域信息 > 黑龙江信息
返回

6月1日起黑龙江省执行外汇新政

发布日期:2014/05/12 浏览次数:374

近日,从省外汇局了解到,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
    省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在五个方面做了改进和创新。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