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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

发布日期:2014/05/23 浏览次数:170

21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各地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完善保障金制度,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严惩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等,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房企拖欠工程款不得开发新项目
    意见指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招农民工要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意见中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严厉查处不给农民工缴保险等行为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或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各市、县要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