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联合出台《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机构、规范管理、强化宣传、严格奖惩,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
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积极推动政府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进一步强化火灾防控措施。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乡规划、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文物部门在项目批准前要提出消防安全保护性意见;对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国有文物建筑,文物部门不得同意对公众开放或开展经营性活动;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照。
进一步扩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名城、名镇、名村结合历史和地域文化特点,将消防知识融入当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提示性消防常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