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
方案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各地要主动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对辖区内“黑救护车”专项清理整顿。 方案强调,急救中心(站)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度接听、处理呼救电话迅速,出车及时,无拒绝、推诿或延误院前急救服务;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急救转运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