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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推进事业单位转型

发布日期:2014/06/20 浏览次数:30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下发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政府将通过付费方式直接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同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意见提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的支持,并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1、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就业、卫生计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接待场所的保洁、保安、维护等所需公共服务;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
   (3)行业政策研究、行业监测检查、评估、品牌产品培育推荐、协助政府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财务审计、检验、检疫、监测等公共管理所需技术服务事项;
   (5)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2、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专家评审、会务服务、编制规划、规划评估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