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区域信息 > 黑龙江信息
返回

黑龙江省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新规

发布日期:2014/07/23 浏览次数:31

近日,黑龙江省国资委出台了《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范畴内的事项交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做到简政放权,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促进产权流转,规范行权履责。
    以管资本为主,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出资人行权职责,明确要求: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级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违规进行场外交易。省国资委决定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须报省国资委批准。
    简政放权,提高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效率。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通知》要求出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实行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报告省国资委。《通知》的出台,将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不仅有利于提高出资企业的资本运营水平,使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制工作更加灵活机动,更有利于提高产权管理工作效率。
    简化手续,进一步降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通知》进一步简化产权审批,明确规定: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