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日前出台。此次改革将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教育(含高中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及社会管理职能,由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
《方案》规定,改革的范围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监狱农场、原劳教农场等。此前已停办或转制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之内。此次改革不包括地方国有林场和森工系统林场。
《方案》要求,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妥善安排。
《方案》提出,机构编制问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相关机构,能与当地相同机构整合的,原则上要进行整合,从严核定编制,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各地在现有各类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从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地方政府的人员,其改革前的欠发工资仍由原地方国有农场承担;改革后工资水平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状况确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