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日前出台了《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提出将在民政事业单位全面设置社工岗位,其中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优抚安置类单位和社会福利类单位,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意见》指出,由各级民政部门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民政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意见》同时规定,民政事业单位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工岗位。配置社工岗位的各单位要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国家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还可以通过招聘、转换等方式补充社工专业人员。本意见实施后,所在岗位属于专职社工岗位的在岗人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社工资格考试,应进行岗位调整。各单位现有社工岗位比例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新增岗位应全部设为社工岗位,并公开招聘或调入社工专业毕业或取得社工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