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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25 浏览次数:177

日前,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制订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的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办法》强调,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办法》规定,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违规问题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