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意见》规定,省政府工作部门、市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在明年6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织开展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根据《意见》,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可以利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意见》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