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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21条"为农民工服务措施

发布日期:2015/05/11 浏览次数:183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包括21条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业户籍退役士兵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在养老、医疗、工伤等与城镇职工享同等待遇;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灵活就业农民工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同时确保农民工子女在城里参加中高考;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