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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则

发布日期:2015/05/28 浏览次数:183

黑龙江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并实行:

2个月内—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2-6个月—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6个月以上—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