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区域信息 > 黑龙江信息
返回

黑龙江省出台实施方案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发布日期:2015/07/20 浏览次数:203

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

此次出台的《方案》,着重对乡村医生的在岗收入和退养问题,提出了明确解决办法。首先是保证在岗乡村医生的收入。方案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不断增加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重。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