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燃煤污染。
这五项措施包括:督促各地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将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焦化、热力生产和供应等行业作为重点,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提高燃煤质量控制燃煤污染的专项行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将加大惩治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确保整改到位;淘汰燃煤小锅炉。把集中供热、棚户区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清洁能源替代等淘汰燃煤锅炉落实到位。对纳入淘汰计划的,采取强力措施,强制关停,监督拆除、办理关停手续,2015年年底前全省淘汰燃煤小锅炉1500台;严格煤炭质量管理。鼓励企业使用优质煤炭,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及时向信息发布部门提供空气质量监测结果。